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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发〔2017〕109号附件: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10-10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

  1  范围
  本通用规则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并作为制定认定细则及规程、实施认定评估的依据。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通用规则。
  2.1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在原生境条件下自然生长的野生产品,或产自良好森林生态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没有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原辅材料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无污染、无生态风险、品质优良,经认定并获得国家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的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
  2.2 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
  由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要素组成,受森林的水文、土壤、气候等环境条件影响,物质、能量、生产力交换有序,形成健康、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
  2.3 原生境
  未经人为活动而改变的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
  2.4 森林小气候
  受森林生态系统影响而形成的特定区域性气候状况。
  2.5 认定要素
  对产品合规性评定所要求证明、检测、评审的内容。
  2.6 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一系列完整过程。
  3  基本要求
  3.1 申请组织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2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3 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辅材料。
  3.4 产品全生命周期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
  4  原料生长地
  4.1 符合原生境条件的生长地要求或满足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标准中的一级标准。
  b)灌溉用水质符合GB5084规定的要求。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d)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符合LY/T1678的规定。
  e)木质产品生长地要求另行制定。
  4.2 具有森林小气候特征。
  5  生产加工
  5.1 产品原料
  5.1.1 主要原料
  产品原料来源于符合本通则"4原料生长地"条款要求的林产品。
  5.1.2 加工辅料
  产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2 加工地及其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3 加工工艺及设备
  实行清洁生产,保证原料主要成分的森林生态属性,产品设备和工艺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和技术要求。
  6  包装
  6.1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使用生态和可降解包装材料。
  6.2 产品包装要正确使用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识。
  7  储存
  7.1 产品储存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
  7.2 根据产品品质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产品储存,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应与其他产品做标识区分,分区存放。
  8  运输
  8.1 按照国家或行业产品运输规定,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运输条件,对易腐和保鲜产品应采用全程冷链运输。
  8.2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与其他产品应有效分隔,保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品质。
  9  产品溯源
  9.1 创新溯源管理机制,制定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追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溯源平台。
  9.2 申请组织建立产品跟踪管理档案,确保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信息可追溯到生长地。
  9.3 申请组织应提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溯源平台所需的产品信息,确保信息真实。
  10  认定要素
  10.1 基本要素
  10.1.1 产品产地范围
  10.1.2 产地自然社会环境
  10.1.3 生产加工对环境的影响
  10.1.4 产品成分构成及来源
  10.1.5 加工工艺
  10.1.6 产品包装
  10.1.7 产品标准
  10.1.8 产品生态价值
  10.2 核心要素
  10.2.1 产品森林小气候特性
  10.2.2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0.2.3 食用产品转基因、非转基因物种鉴别
  11  特殊规定
  有关沙漠、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产品,满足本通用规则原生境、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食用产品原料属非转基因、无人工合成化学品等要求条件,可以开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认定,标准或细则另行规定。
  12  附则
  本通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 责任编辑:项城市林业局